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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是由四十多个位于波多黎各以东大约六十英里的加勒比海岛屿组成。英属维尔京群岛是英联邦成员国之一。于一九六七年成立自治政府,包括十三名成员的立法局,一个包括政府首长、律政司及四名来自立法局的官员的行政局。官方语言为英语。

自1984年政府颁布《国际商业公司法》以来,此法规已证明在国际范围内受到极大的欢迎,令BVI现时成为全球其中一个最为着名的离岸金融中心。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的新公司将依据新的商业公司法2004(The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注册。已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将继续于国际商业公司法监管下运作。2007年1月1日以后该类公司将自动转制于商业公司法运作。在过去的近20年来,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已逾700,0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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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沿用英国普通法制,并以当地条例配合施行。公司法发展的里程碑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根据该法注册的公司均享有免税的优惠。免税包括资产增值税,印花税及任何形式的应课税。在BVI,外汇不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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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 吸引了大量的跨国会计师及国际水准的律师事务所。相对而言,当地目前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不多。当地的公司注册署设施先进且效率高,能配合日增的需求。

当地并无具体关于公司资料保密的条文,但政府要求公司呈报的资料甚少,各股东及董事的姓名不会被公开。另外,当地实施的英国普通法制也规定了专业人士必须对客户资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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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商业公司必须透过领有执照的注册代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一个注册办事处及注册代理。

每个商业公司至少有一位董事,公司董事亦可被接受并无任何国籍要求。另,根据《商业公司法2004年修订本》“新法”要求首任董事必须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由认购人委任,董事登记册必须存在注册办事处。每个商业公司至少有一位股东,可发行不记名股票。根据新法,所有发行的不记名股份必须由被授权的监管人或被认同的监管人保存。股东登记册必须存在注册办事处。虽然法例订明公司可以选择是否把股东资料放在公司注册处,但股东的详细资料无须接受公众查阅。一般建议保留名册的正本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方便用有关印花税安排。

无需递交年报或财务报表,无需举行周年董事或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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