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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由加勒比海古巴南部三个岛屿组成,是英国属土,为哥伦布所发现。

开曼群岛是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 拥有超过485家获发牌银行,4300多个投资基金,600多家保险公司。世界主要会计师行以及众多优秀律师行都在此有分支机构。1997年开曼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开曼更是香港联交所允许在香港上市的唯一两个离岸中心之一,声誉和受欢迎度在亚洲很高。

开曼群岛的通讯和交通设施均十分优越,前往迈阿密的定期航班,飞行航程仅为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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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的公司法,第22章(已修订)("公司法"),是以1948年英国公司法为蓝本的。多年来为适应国际客户日趋增多的需要,多次修改完善。

除公司法以外,其他有关银行法,信托法,管理公司法,保险法,货币服务法,互惠基金法,关于犯罪得益法等法律(总称"基本法规"),为开曼成为世界主要 金融中心奠定基础。

开曼有三种类型的公司,即本地公司,豁免公司,非本地公司。其中,豁免公司就是被广泛应用为离岸实体,在开曼群岛以外运营的公司。

1798年,开曼群岛获得一纸皇家叛令,规定永久性免税地位,此法令至今仍有效。所有豁免公司更可申请长达20年的免税证书,更可进一步保证此公司的免税资格。

2001年4月,开曼群岛采用新的尽职审查指引。该指引规定开曼公司需向注册代理披露所有董事,股东,受益人及其授权签署人的资料。这些资料根据《机密关系(保存)法例》是保密的,泄露机密资讯或故意获取或试图获取于开曼群岛注册之公司之机密资讯属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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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名称后缀并非必须为“Limited”, 允许中文名称,但需附加费用。

注册办事处:需在当地有一个注册办事处,由获发牌的注册代理或公司管理机构提供。

董 事:最少一名董事,个人或法人皆可。包含董事名称、地址的董事名册副本必须存放在公司注册处,但并不接受公众查询。董事更换或有关董事地址的变更需30天内通知公司注册处。

股 东:最少需有一名股东。公司虽可发行不记名股票,但在实际做法上并不鼓励。受益人详细资料需向提供注册办事处的注册代理或公司管理公司披露。


会 议:公司无须召开成员周年会议。董事会需每年在开曼召开,但通常是通过委任当地注册代理人执行的。

记 录:公司需保管备忘录及决议记录,并允许保管在开曼群岛外。公司需在每年1月份递交周年申报表,但无须揭露董事股东信息。特殊决议案副本须在其通过的15天内在公司注册处备案。所有特殊决议案须附加在其后发行的公司章程任何副本内。

会计帐本:会计帐本无需在注册处备案。豁免公司无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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