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BVI商业公司法(简称“新法”)自2005年1月1日生效,并将最终替代现行的国际商业公司法(Cap.291) (简称“the IBC Act”)。新法中的某些关键内容如下:
不记名股票 监管人规定
1. 2005年之前成立的公司,过度期限至2010年底,也即2011年1月1日起,所有的不记股票必须由经受权的监管人或被认可的监管人保存。
2. 2005年之後成立的公司原则上,应只发行记名股票。
董事名册和股东名册
1.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所有现有的公司的董事名册和股东名册的原本或副本必须存放在BVI注册代理(简称“代理”) 处。
2. 如果副本归档在代理处,公司必须通知代理保存董事名册和股东名册原本的地址。
3. 公司还必须以书面形式:
a) 在15日之内通知代理任何公司董事和股东的变更;
b) 在14日之内通知代理保存原件的实际地址的变更。
按揭和抵押的登记
新法要求所有现有的公司,於2005年1月1日之後产生的按揭和抵押必须在代理处登记备案。所有按揭和抵押的明细可以在公司注册处可供公众浏览的按揭和抵押处登记。
会议纪录与董事会决议
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公司会议纪录与董事会决议必须保留在其代理处或者由董事决定的其他地点。如果公司会议纪录与董事会决议保留在由董事决定的其他地点,公司必须知会代理会议纪录与董事会决议保存的实际地址,此地址若有变更,通知在14日之内通知代理。
所有其它的文件
依照新法,所有公司必须确保所有在前10年内备案的文件存放在代理处。
政府年费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政府年费将依照公司授权发行的股数来决定,而不是授权资本额。授权发行的股数超过50,000股的公司的政府年费将增至1,100美金。授权资本不超过50,000美金,但是有能力发行超过50,000股的的国际商业公司,可以改变授权发行的股数,使之不超过50,000股,这样,应付政府年费为较低的350美金。
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现有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可发行不记名股的公司,应当支付更高的政府年费。如这些公司想支付较低的350美金的政府年费,则必须在2008年之前,或者采纳只允许发行记名股票的新公司章程,或者修正其现有的公司章程,以除去可发行的不记名股份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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