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表处
2. 外商独资公司

> 设立外资公司需提供的材料-非工业性项目
> 设立外资公司需提供的材料-工业性项目
1、 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复印件)
2、 投资方带信用评价的银行资信证明(正本二份)
3、 投资方的开业证明需要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公证及中国驻当地大使馆的认证(原件两份)
4、 投资方政府信誉良好证明(原件一份)
5、 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两份)
6、 若投资方的投资方也为免税岛,也需要政府信誉良好证明
7、 投资方与子公司的关系证明(即股东名录)
8、 投资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9、 投资方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投资方基本情况介绍(中文)
11、 新设企业中文名称(一个正式名称,叁个备用名称)
12、 新设企业:拟注册位址、经营 围、投资总额、注册资金、出资方式、企业规模、经营期限、生产流程、设备清单(打印件,由投资方提供具体内容)
13、 投资方对新设企业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正本二份)
14、 新设企业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5、 新设企业法人代表(即董事长)彩照1张;个人简历一份
16、 经营场地的房屋租赁协议(正本二份,经营场地需实地经营),附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公章),所租赁的办公房要到当地房产局做租赁备案登记,需要备案登记证明原件(於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17、 授权书(若申办期间投资方法人无法亲自来上海,需委托上海某代表,授予其申报新设企业过程中的签字权;正本二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8、 审批部门根据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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